为了规范我校与台湾对应院校交换生的管理工作,推进我校对外教育的交流和合作,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交流培养形式
一、依据我校和台湾高校签署的协议,两校以自费公派形式派出专科生交流学习,通称交换生;
二、在校学习期限内以交换一次为限,交换期以一学期为限,不得申请延长;
三、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四、根据教育厅相关政策规定,赴台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需就读与原专业相近或相似专业。学习结束后,学生可获得台湾高校颁发的交流学习证明,派出院校承认其在台学习所修的学分。
第二条 交换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对象:全校除毕业班以外的在校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良好;
二、在生活上有自理能力;
三、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无违纪处分记录;
五、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优先考虑。
第三条 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一、每年4月和10月,由国际交流中心发布赴台交换生选拨通知;
二、符合条件学生均可自愿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名,填写报名表格。各二级学院将初审后的报名学生汇总表交至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三、国际交流中心会同教务处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四、确定交换生名单后,由国际交流中心进行相关培训,并办理交换生有关赴台手续。
第四条 课程修读、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总学分须不少于12学分,学有余力应尽可能选读更多课程;
二、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对方学校直接寄给我校国际交流中心,学校国际交流中心协同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可、登录;
三、学校对交换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与成绩进行审核、换算,如与我校本专业课程相近或相同,承认其所修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如我校本专业中无相应课程,则该课程认定为选修课;
四、交换生返校后原则上回原班级继续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五条 学生管理
一、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在学院继续承担对交换生的管理职责,定期了解交换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加强对交换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校;
二、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三、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学习期限,违反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四、交换生如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六条 学习费用
一、根据双方学校协议规定,交换生需同时支付我校及交换学校之学费,住宿费根据交换协议缴纳;
二、根据双方学校协议规定,交换生的往返路费、交换期间的生活、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对方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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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二О一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