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中层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教审〔2013〕121号)、《hg皇冠老牌网站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浙机电院〔2013〕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中层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二级学院、内设机构、直(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投资控股企业和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中层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担的责任,促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并为学校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一定依据。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部门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2.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3.“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5.支出的真实、合法、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收入的依法组织、预算完成情况;
8.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9.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0.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学校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人员和经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一届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限。对于权力相对集中、涉及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负责人,在其任期内至少安排一次任中审计。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九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由组织部提出委托建议,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计计划草案,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按照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通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应在收到审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部门概况及被审计中层干部任期内的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2.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3.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5.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6.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7.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8.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需说明的问题及建议等。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组通过查阅有关档案、审查会计资料、盘点实物以及召开座谈会或找部门人员谈话等方法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1.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职责范围、所在部门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
3.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
4.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5.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意见。被审计中层干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出具的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主管校领导、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财经管理等问题,必要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和审计程序,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全面客观地撰写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中层干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应按规定报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调任、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至3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开展后续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被审计中层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室负责解释。